区长信箱
按照怀柔区政府政策搬迁后唯一住宅无法确权
来信人:bj***79
时间:2024-10-27
区领导好: 本人于海明,现代替家中父母写此求助信,向各位区领导请求协助解决,怀柔区2004年泥石流搬迁安置工作后,宅基地无法确权问题,体现区政府政策公信力的权威性。万分感谢。 一、背景情况 本人父母于荣山和刘志英原本为怀柔区宝山寺乡西黄梁村村民,在2004年响应怀柔区政府《怀柔区关于做好山区受泥石流威胁险村险户搬迁工作的通知》(怀政发[2004]14号)(见附件一)号召,拆除原村庄宅基地住房后(唯一住宅),由宝山寺乡西黄梁村迁户至怀北镇西庄村生活至今,并按照当时区政府(区国土房管局)和村委会要求在村头(怀北加油站马路对面水沟)荒废地段,自建房屋作为住所(唯一住宅)。当时村委会许诺后续协助办理宅基地确权工作,但在20年后的2024年宅基地确权过程中,拒绝提供证明材料,且怀北镇政府城建科故意拖延本人父母房屋确权工作,理由是西庄村现任村书记声称本人父母现居住的唯一住宅为公产,权属不明(怀北镇政府城建科未提供任何证据和资料)。 针对怀北镇政府城建科所述权属不明情况,本人父母向其展示了《怀柔区关于做好山区受泥石流威胁险村险户搬迁工作的通知》(怀政发[2004]14号);户籍转移证明;原宅基地拆除证明;西庄村入户证明等材料,但是怀北镇城建科不予采纳,听取村书记公产言论,认为本人父母唯一住宅为公产,属于权属不明情况,无限期搁置确权工作。 二、需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1、怀北镇政府城建科在确权工作上推卸责任,故意搁置确权工作。本人父母已经向怀北镇城建科提供全套拆迁和安置工作资料,证明泥石流搬迁工作的真实性,但是城建科工作人员仍在未开展调查工作,未出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房屋属于村集体公产的理由不予确权。同时建议本人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起诉西庄村,其不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考虑扩大问题的后果,只想推卸责任;而且西庄村不属于行政机构,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同时也不是本次确权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所以请怀北镇城建科加深对确权工作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履行人民公务员和行政机关的职责,提高政治觉悟做好确权工作。 2、请区政府和镇政府协助沟通区国土房管局,出具泥石流搬迁安置房屋相关材料。按照《怀柔区关于做好山区受泥石流威胁险村险户搬迁工作的通知》(怀政发[2004]14号)(见附件三)第十条规定,区国土房管局负责接收村搬迁户新建宅基地的选址工作,但是本人父母多次往返于村委会、怀北镇政府和区国土房管局,均被告知不负责相关工作。请区领导通过公文系统,正式向区国土房管局核实搬迁工作中宅基地安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向怀北镇政府城建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便于后续确权工作。 3、历史久远西庄村委会难以提供当年的纸质证明材料。泥石流搬迁和安置工作发生在20年前,当年村委会开展工作形式随意,村主任仅口头许诺,后续工作中也未给本人父母出具纸质说明材料,现已经过世,无法证明。但本人父母已经在西庄村居住20年以上,可以随便找附近上岁数的村民核实泥石流搬迁工作的真实性,以及建房的真实性。 三、西庄村委会违规问题举报 1、现任村委会和村书记无故不配合提供证明材料。在当年主持拆迁和安置工作的村委书记过世后,本人父母开始意识到宅基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性,并10年时间内先后多次提出补充宅基地材料的申请,但是现任村委会从未做出过答复,也未向本人父母提供过受理回执等履职说明资料,最终造成今日无法完成宅基地确权工作。村委会和村书记应该尊重历史事实,落实区政府泥石流搬迁政策要求,而不是当成历史问题推卸责任。 2、现任村书记和村委会拒不落实区政府泥石流搬迁政策要求,违法长期断水断气。本人、本人子女、本人兄弟及本人父母三代人20多年未用上自来水和燃气,未享受村民的同等待遇,按照《怀柔区关于做好山区受泥石流威胁险村险户搬迁工作的通知》(怀政发[2004]14号)(见附件一)要求,搬迁户在缴纳入户费用后,享受和村民同等待遇,但是时至今日,本人父母的唯一住房,在现任村书记的阻碍下,至今仍未通自来水和燃气。2023年村里整体安装自来水时,村书记再次无故阻碍,造成自来水公司未能安装成功,民法典中规定,公民合理用水必须被保证,村书记无权干涉,此行为已属违法,请区政府核实并审查自来水公司,以及西庄村书记相情况。 3、私自收取额外入户费用。按照怀柔区关于做好山区受泥石流威胁险村险户搬迁工作的通知》(怀政发[2004]14号)(见附件一)要求,接受村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标准收取积累基金,但是西庄村委会按照每人5000元收取(收据见附件二),明显与通知要求不符。西庄村委会存在普遍的乱收费问题,请区政府审查。 附件一:《怀柔区关于做好山区受泥石流威胁险村险户搬迁工作的通知》 附件二:西庄村入户费用收据 附件三:国土房管局履职要求 附件四:泥石流搬迁工作证明材料 附件五:户籍迁移证明和原宅基地拆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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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2:附件三:国土房管局履职要求.jpg 下载
  • 附件3:附件四:泥石流搬迁工作证明材料--搬迁审批表.jpg 下载
  • 附件4:附件五:户籍迁移证明和原宅基地拆除证明.zip 下载
  • 附件5:附件二:西庄村入户费用收据.jpg 下载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2024-11-01
您好: 您向区长信箱咨询“住宅无法确权”的信件已收悉,我单位收到后高度重视,迅速责成专人核实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经镇村两级查阅档案核实,西庄村319号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非宅基地。于某父母于2004年山区泥石流险户搬迁前,已经在西庄自行搭建一处临建房屋,经营摩托车修理店(见附件《临建占地付款管理协议书》),后续对临建房屋逐步改扩建形成现有院落,并于2004年搬迁后直接迁入摩托车修理店院落内居住。2023年因房屋老旧申请进行翻建,由于土地属于临时租赁村集体土地,不属于宅基地,怀北镇西庄村村委会未受理其翻建申请,后续怀北镇村镇办工作人员上门告知了于海明母亲刘女士原因。 二、怀北镇政府在推进确权工作中,并无推卸责任、故意搁置确权工作的情况。2024年怀柔区开展宅基地地籍现状调查工作,本次地基调查仅对宅基地进行调查。由于“西庄村319号”土地性质不属于宅基地,不在本次入户调查范围内。关于土地确权调查依据、认定等情况镇城建办已向于某母亲刘女士做出解释说明。 三、涉及泥石流搬迁户宅基地选址工作由国土房管局统一办理。经核实,于海明父母为2004年山区泥石流险户搬迁户,同年9月落户到怀北镇西庄村。根据怀政发(2004)14号文件《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山区受泥石流威胁险村险户搬迁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的职责分工,区国土房管局负责接收搬迁户下新建宅基地的选址,搬迁户宅基地面积与接收地村村民标准相同,每户0.25亩,建房形式要尽量统一,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特此回复! 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