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2024-04-08
您好:
您向区长信箱咨询关于育儿假的问题,我单位收到后,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相关科室进行办理。现答复如下:
育儿假由2021年11月26日公布并实施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设立,该《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条例》为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遵照执行。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政策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举报;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依法处理”。
特此回复!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